中新社北京11月24日電 (記者 張素歐陽開宇)“勞教人員已經獲釋返回原籍”、“唯一勞教系更名”、“勞教人員進入社區矯正”,當延續半個多世紀的勞動教養制度被宣佈系統傢俱廢除後,過去一周里發生的這些新鮮事已成為“後勞教時代”的寫照。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儘管按照法律規定,勞動教養制度應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程序予以廢止,各界的關註仍聚焦於此,據記者初步觀察梳理,有三個問題票貼尤為引人註意。
  首先是勞教人員的去向。湖南省勞教局日前宣佈,該省所有勞教人房屋出租員已被釋放、送回原籍。有觀察者指出,中國目前正在接受勞教的人員超過22萬,其中近20萬人是吸毒人員,據此判斷,勞教所或將與戒毒所合併。
  其二,相關機構“去勞教化”。中央宣佈勞教廢除後,四川省勞教局大廳里放著一塊“四川省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局長林蒙昌透露“就等勞教制度正式廢止後掛牌”。這種“掛牌”在其他地區並不鮮見。而中國唯一的勞教管理系——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勞教系,也已更名為矯正教建築設計育系。
  其三,何汽車借款以填補廢止勞教制度產生的“空白”。存在半個多世紀的勞教制度,是對行政手段調整尚嫌無力、以刑罰調整又顯過苛的一些輕微違法行為進行調整。怎樣填補這種特有的制度廢除之後的“空白”,在學界存在多種意見。
  這一點也是外界最為關註的,不可否認,社會上確實存在因廢止勞教制度而出現新治安隱患的擔心。與此同時,對於《決定》的一些錯誤的解讀也引發“換湯不換藥”的爭論。
  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廢除勞教制度是大勢所趨,而廢除這項制度絕非意味著放棄對“勞教對象”的相關管理。正如中國行政法學會會長馬懷德所言,從人權保障和順應民心的角度講,勞教的“精神”要廢,但從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勞教”不能廢。
  官方人士指出,在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要及時完善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由此觀之,廢止勞教之後,絕非意味著單純找“替身”那麼簡單。
  “‘替代說’完全是一種誤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在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認為,一些觀點將《決定》相關表述總結為“以社區矯正制度替代勞教制度”並不科學。
  陳衛東表示,針對勞動教養制度違背法治精神的弊端,填補社會管理空白時首要任務是完善立法、加強司法解釋,“將過去勞教對象和涉及行為,向治安處罰、刑法兩邊分流”。
  這位學者的觀點在學術界有一定的代表性,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亦認為,“相關的法律應該加以完善”。
  “廢止勞動教養之後,應該將原來屬於勞教的範圍納入到治安處罰法範圍,或者通過出台司法解釋來劃入刑法範圍。”熊秋紅說。
  為避免新的法律體系走“老路”,許多學者還強調實際操作時註重程序正當原則。與之相呼應的是,中國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此前提出,要探索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審快結機制,大力推行社區矯正工作,這被認為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配合廢止勞動教養制度作出的改革措施。
  立法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社區矯正的對象主要是假釋、採取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刑事罪犯,是為瞭解決服刑者短期禁閉刑效果差、融入社會困難等問題。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陳忠林呼籲教育矯正立法,通過教育消除被採取行為人再度危害社會的危險性。
  陳衛東提醒,對於社區而言,被釋放的勞教人員或許形成“挑戰”,不過從2002年在北京、上海等25各省市進行的“社區矯正”試點來看,當實現從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觀念轉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後勞教時代”的遺留問題勢必迎刃而解。(完)  (原標題:絕非單純找“替身”:“後勞教時代”的廢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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